11月29日,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分组会议审议《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草案修改稿)》(下称《条例草案修改稿》)。《条例草案修改稿》共28条,对加强地理标志全链条保护、促进相关产业发展、完善监督管理体制、强化保障服务措施、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为广东地理标志工作提供法治保障。
政府应定期开展地理标志资源普查
地理标志是产品产地来源的重要标志,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重要类型。《“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等文件均明确提出,要积极推动地理标志专门立法工作。目前,广东正在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示范省,广东有必要制定条例加强地理标志保护工作。
“由于缺乏专门法律法规的支撑,广东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的一些深层次问题得不到解决。”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本次立法着力推动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重申报轻保护”、冒用滥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地理标志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不足等问题。
《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标示产品来源于某一特定地区,该产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历史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同时,规定了政府应当定期开展地理标志资源普查工作,强调了政府制定地理标志产业发展规划与扶持政策的职责,细化了宣传推介与品牌创建的措施,从产业技术创新、产业化经营、产业融合发展、产品贸易、金融支持和国际合作等多个方面对促进地理标志产业发展作出了明确规定。
对地理标志进行全链条保护
针对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重申报轻保护”、冒用滥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等问题,《条例草案修改稿》明确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质量管控、日常监管、标准制定、信用管理等方面的职责,规范了地理标志管理人、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有利于全方位提高地理标志的保护水平,加快形成全链条保护。
《条例草案修改稿》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强化本地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管控,加强应用标准、检验检测、认证等质量基础设施建设。同时,要加强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质量特色、标准符合性等方面日常监督管理,定期公开监督检查情况。
《条例草案修改稿》还分两款规定了地理标志相关的禁止行为,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等;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不得在保护公告的产地范围外生产的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不得在保护公告的产品品种以外的产品品种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促进广东地理标志产品“走出去”
广东省特色农产品种类丰富,目前已有地理标志保护产品162个,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企业数量779家,入选中欧地理标志互认互保名录地理标志产品10个。
为了促进更多广东地理标志产品“走出去”,《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地理标志产品交易市场,规范市场秩序,促进产销对接。同时,政府应当推动地理标志产品储藏、加工、运输、销售等相关产业联动发展,鼓励电子商务平台、展会服务平台开设地理标志产品线上专区,拓展地理标志产品贸易渠道。
在国际合作方面,《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地理标志国际交流合作机制,促进地理标志产品国际贸易,提升地理标志产业国际运营能力。同时,省人民政府知识产权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支持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经营者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积极开拓海外市场。
转载自: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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